漫话工伤保险 |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你知道吗?
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回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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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一: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里,陈总垂着头来回踱步,一筹莫展。在陈总办公桌上,有职工赵小强的医疗垫付财务清单,右下角显示总金额已经达到二十余万元。
场景二:
刘秘书走进办公室,正好有批件来找陈总签字。陈总一边签字,一边问刘秘书:“给小强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交上去了吗?”
刘秘书回答:“上个星期就交上去了!怎么了,陈总?”
陈总:“我就是想知道什么时候工伤认定结果能下来,你看目前给小强垫付的医疗费可不少啊!小强为了保护公司的财物而受到工伤,我们有义务保证他的治疗。可是,财务最近又很紧张,唉!”
刘秘书:“是这样,按规定工伤认定确实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因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材料要进行审核,有的情况还需要到工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要不,我明天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问问吧!”
陈总:“我有个亲戚在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班。一会儿你去找他一趟吧,让他帮帮忙,看能不能提前认定。”
刘秘书:“这个……应该没有用的,陈总。我记得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如果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应当回避的。”
场景三:
这时刘秘书的手机恰好响起,显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林处长的电话号码。通话后,秘书表情轻松地向陈总汇报:“陈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处长说小强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已经审核过了,认定决定书明天就给咱们寄来。”
陈总听后也舒了一口气,道:“这下我就不担心了,咱们赶快为小强办理申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安排好小强后面的治疗和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解说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本条规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一是工伤认定的时限。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出规定,既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持社会安定;又能够提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避免认定工作久拖不决。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提交完整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是认定决定的送达方式。工伤认定决定是工伤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也是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的依据。因此,工伤认定决定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
三是送达对象。工伤认定决定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应当同时送达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为使工伤认定工作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工作相衔接,认定决定在送达相关对象的同时,应当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是送达期限。《工伤认定办法》对送达期限作了规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工伤认定决定需要等待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结论的情况,《工伤保险条例》专门作了中止规定。比如,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正在接受法院的审理,是否认定其故意犯罪,在这期间应当中止工伤认定,如果法院认定为不是故意犯罪或者无罪,就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再如,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是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需等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同样应当中止工伤认定,如果结果是本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为了保证工伤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本条作了回避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事直接相关工伤认定工作的人员,若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亲戚、同事、同学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做出工伤认定的,均需回避。